您所在位置 > 首页 > 本馆概况 > 规章制度
遗失、损坏图书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
日期:2018-04-07 00:00:00  浏览量:1232

为了保持与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,杜绝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当行为,特制定本办法。具体如下:

一、外借图书未按期归还,每逾1天收取“超期使用费” 0.2元;特殊情况酌情处理。

二、书刊被损坏或丢失导致书刊使用价值的降低与丧失,按以下规定赔偿:

1、在书刊上批注、圈点、涂划、折角等污损情况,每页按 0.5元赔偿。

2、损坏程度较轻,经修补可继续使用的,赔偿加工费5元。

3、损坏情况严重需报废的,按书刊遗失赔偿办法处理。

4、遗失书刊可以相同版本的书刊抵赔;无同版书刊的,图书按原价的1.5倍赔偿(95年前出版物按510倍赔款);对丢失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等成套书刊其中一册的,可用相同书刊抵赔已丢一册,或按整套价格1.5倍赔偿(其他各册恕不退还本人);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刊费加装订费(2元)赔偿。图书  赔偿另收取加工成本费5/册。

5、书刊遗失挂失后,需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。一个月后仍未赔偿,则加收0.2/天册的“超期使用费”。

三、未办理手续而有意将书刊带出馆外,或有意撕毁、裁剪书刊者作如下处理:对初犯者以批评教育为主(要写书面检 查),并退还所窃书刊和赔偿损失(参照损坏规则);对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,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对其他不当行为,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证件借书、有意污秽环境、损坏公物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阅览等,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。

点击数:1232收藏本页
  • 上一篇:没有了
  • 下一篇:没有了